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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需要司炉工操作证。由于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所以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之后并取得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上岗证,才被允许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是船舶清洁服务公司,有权经营船舶伙食供应,并已经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当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首先要注册个公司,其次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⑵、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逐台办理登记手续。锅炉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锅炉安装工作,负责与当地锅炉监督机构取得联系,填写安装告知书。
其中一个条件没达到就不需要办手续。所谓的办手续就是到当地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所备案,接受专业安全技术监督。如果压力超过0.1mpa,虽然不需要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手续,但需要生产厂家具有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六条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同时废止。
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锅炉登记卡》,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交予登记机关。
、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产权单位盖章(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其中: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投用日 期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好。
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凡申请领取 A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 应有五年以上 B 级锅炉生产历史。3 .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 A 级锅炉产品。
2、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生活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部件认证资质生活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部件认证资质生活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部件认证资质炉和压力容器。
3、锅炉安装企业是不需要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就可以了。
4、安装锅炉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要按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要求,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许可证就可以安装了。
5、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6、故意不办理重新换证者;(四)不再从事船舶修造业务者。第十四条 原发证机关应收回注销后的《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同时通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通知所在地的船舶检验部门。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地方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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