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2、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1、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2、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公安、交通、水产等有关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并按规定给代征单位提取手续费。
3、车船税的纳税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车船税按自然年度征收,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4、车船使用税按50%计算。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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