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在厂长领导下,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及全面技术领导责任。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及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反事故演习。
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第七条 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船舶安全责任书2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第九条 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休闲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休闲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船舶修理级别的 划分及工作内容1坞修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进坞检修是指按照船级社的规定,在一定的营运周期后,船舶必须在船坞里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和修理工作。
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规定了修船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公司属各船舶及与修理有关的各科室。
持有证书的修造单位,方能承接按证书规定的船舶修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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