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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该办法规定了船舶的登记、检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
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具体参考如下:如果是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进、出口的船舶、平台、货物和外国籍来华工作人员的行李物品,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在中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资源时,中国***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国家授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排他***;国家对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内海;若获准进入,须驶入指定开放港口,并遵守有关法律。内海湾(24海里)、历史性海湾(如渤海湾)和内海峡(如琼州海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此,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了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对海上、内河需要强制引航的船舶类型予以了明确,并相应增加了不按规定申请引航的法律责任。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H”旗是海上旗语之一。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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