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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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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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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如下: 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有关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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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3、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4、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5、法律分析: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在办理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发生海损时要封存待查,同时启用新日志续记。海损弃船时必须携带离船。航海日志由值班驾驶员记写,大副审核,船长签阅。

航海日志的首页应在开始使用时填写启用日期及船长签名,使用结束后应填写结束日期及船长签名,除中国籍船舶,其它籍船舶的航海日志必须用英文记载。 首页的消防和救生及其它应急演习要在每次演习后记录。

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航行日志是内河船舶记载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等基本情况的法定文件。《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规定,船舶必须持有规定格式的航行日志,记载航次任务、气象、水位、潮汐、航行、停泊、作业、修理时需要备查的事项。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应急演练是工作中的一部分,要详细记录,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录,不得间断、遗漏、撕毁和增补,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和黑色笔记录填写,数字和文字要准确无误。

交接原则:交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天;凡涉及与事故处理均应由当事者亲自处理完毕,不得移交给接班船员代办,但应向接班船员详细说明情况;船长、轮机长、大副、电台负责人交接后还应分别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上共同签署。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启封排污设备,但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在港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按记载规则如实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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