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交通运输部渔业船舶管理使用规定,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5、《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1、以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管理区域,主要内容包括:海上安全管理、船舶交通管理、航行安全、救助与打捞、海事调查等方面,其中凸显了保障海上安全生产和防范海上事故的重要意义。
2、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4、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査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和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海事局用什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2、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3、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关于交通运输部渔业船舶管理使用规定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渔业船舶管理使用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
上一篇
内河船舶 运输
下一篇
大力发展船舶运输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