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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汇编

今天给大家分享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汇编,其中也会对船舶时间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简述信息一览: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2、第十六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汇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5、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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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1、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2、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3、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28条,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发生海损时要封存待查,同时启用新日志续记。海损弃船时必须携带离船。航海日志由值班驾驶员记写,大副审核,船长签阅。

3、航海日志的首页应在开始使用时填写启用日期及船长签名,使用结束后应填写结束日期及船长签名,除中国籍船舶,其它籍船舶的航海日志必须用英文记载。 首页的消防和救生及其它应急演习要在每次演习后记录。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航)监督机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以及其他与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船舶登记的审核单位是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海事局用什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关于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汇编,以及船舶时间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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