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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管理实施细则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内河船舶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解读

从现有的管理制度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渡口管理”规定了原则性要求,但缺乏配套制度作相应支撑,使这些管理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和具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规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内河船舶管理实施细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渡运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渡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安全设备等方面的规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于2012年发布,是我国专门规定渡运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内河船舶管理实施细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3、船员在出海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船员有权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可以拒绝上船作业。

4、的船员禁止出海作业。针对远洋船舶出境检查任务量重的实际,加强预录预检;对船员外貌变化较大的要求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加大船员的跟踪管理。

5、本溪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保障;(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6、《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三条 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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