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法律分析:《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0日山东省人民***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令第28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年起,山东省将实行更严格的禁渔期新规定,禁渔期将从现在的5个月延长到6个月,即5月1日至10月31日。同时,禁渔区域也将扩大至离岸50海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发展海水养殖业、增殖业和捕捞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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