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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

文章阐述了关于港口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以及港口作业流程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港口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港口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部队在琼州海峡水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码头、船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船舶当天航行超过10小时的,必须增配1名船长。

4、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应当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并保持字迹清晰。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和船名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场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关于港口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以及港口作业流程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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