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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工作的方针

简述信息一览:

安全生产管理辅导:船舶明火的消防管理

特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申请,经过有船舶防火安全委员会复查后,报船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审批。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有船舶防火安全委员会终审后船长批准。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

 船舶消防工作的方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厂部负责各类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现场的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准确提供消防水源和其他消防设施的分布位置,根据火场总指挥的指示划定警戒、交通管理制区域。

 船舶消防工作的方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1、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2、危险品船舶运输的装卸作业人员,应当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班组)来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2、年。根据查询造价通信息显示: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及船舶消防工作的方针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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