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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规定

文章阐述了关于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的决定_百度...

1、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南京市人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下条款中提到的“市文管会”均相应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令第237号),市***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4、“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5、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一)将条例正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2023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1、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1) 检查目的 针对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年末岁初因为赶任务、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等现象多发的特点,为防止在岁末阶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安全有序的进行,我单位特进行此次冬季安全大检查行动。

2、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工作***篇1 为强化安全管理,公司坚持认真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安全工作***。

3、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1】 为贯彻落实庐城镇庐城政办[20__]43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指示精神,社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召开紧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辖区的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4、各企业应抓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经费,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年工作***生产部篇1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211年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其他跨行政区域或者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水域、滩涂渔业,可以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一)购票时不出验全部货物运单,少报总吨位,除按章补缴不足总吨位应缴过闸费外,视情节轻重加收应交费额3倍以下的过闸费。(二)无票进闸、抢挡进闸,除按提放船舶计征过闸费外,并加收应交费额3倍的过闸费。

2、《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过闸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删除附件附件二。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本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4、第二十三条 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第二十四条 沿江地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5、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关于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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