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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职能

文章阐述了关于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法,以及渔业船舶管理职能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十三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渔政管理第十四条 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

 渔业船舶管理职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1980年4月26日桂政发〔1980〕9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令第7号修正)(一)删去第一条第五项中的“海龟”和“海龟体重100市斤以上”。

4、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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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渔港监督机关依法实施渔港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防止渔港水域污染,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5、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6、各级人民***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七)保护渔港环境,监督船舶排污,调查处理船舶污染渔港事件,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陆源造成渔港污染的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管理按照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法,以及渔业船舶管理职能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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