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船舶管理 > 正文

广东省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广东省小型船舶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船舶管理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广东省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特殊旅客购票乘船管理规定为保障孕妇等特殊旅客乘船生命安全,特对孕妇等特殊旅客搭乘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船舶往返珠海至香港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孕妇怀孕期超过8个月至9个月内的孕妇一般不予购票乘船。

4、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跨航区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第六条 海事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珠海水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区管理规定。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区,应当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

广东省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广东省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罚款;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广东省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没有废止。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截止于2023年4月3日,广东省***未发布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被废止的相关信息。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

1、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2、外港籍船舶来我市辖区港口停靠,进港后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

3、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装置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4、到付运费:货物到达目的港交付货物前付清运费。 海运的运费全部以美元计算。收取的人民币运费在交给船公司时换算成美元。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划,会同交通、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

3、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船长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或者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4、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水域和国家授权我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渔港消防船的业务指导,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业船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三)《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市***令〔2006〕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令第132号修改)。

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关于广东省小型船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船舶管理条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广东省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小型船舶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