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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籍船舶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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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南京港籍船舶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修正)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南京港籍船舶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促进本省港口建设与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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