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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3、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6、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1、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迎来了新的重大战略机遇。
3、国务院明确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定位,从抽象到具体、从概念到内涵、从原则到具体路径,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轮廓日益清晰。
4、是指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定位,最早是在2001年国务院批复“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时得以明确的。
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今天正式发布,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也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给予解读。
6、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3、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4、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水上施工用船舶应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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