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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适航安全管理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上海船舶适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船舶设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上海船舶适航安全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4、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上海船舶适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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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主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 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3、根据《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港务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过程中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解答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主要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

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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