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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舶补给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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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在船舶间转载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补给物品。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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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

...国海关对中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进出口外国籍船舶、货物和外国来华工作...

1、第二条 中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进、出口的船舶、平台、货物和外国籍来华工作人员的行李物品,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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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4、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定的有效实施,照顾外国籍船舶船员(以下简称船员)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船员携带物品进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才准携带起岸或者携带上船。

5、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修改为“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船舶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1、首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包括了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渔民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提交许可申请,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对渔业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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