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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

文章阐述了关于内河客运船舶安全管理,以及内河船舶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内河船舶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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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什么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1、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2、第七条 渡口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八条 修建渡口码头应当根据河道、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海事机关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限额。

4、二)经专业培训、熟悉技术,会游泳。(三)经港务监督机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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