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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船舶进出口管理规定最新,以及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中国港口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关城市人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秦皇岛可以换班。营口防疫指挥部通知 暂停船员内外贸换班。锦州可以换,但难度偏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八条 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七)组织全国港口统计业务培训,推进全国港口统计信息化建设;(八)完成有关港口统计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统计机构或指定相关职能机构负责港口统计工作。

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命令。(二)制定和实施深圳港口的引航***,做好引航生产调度工作。(三)制定和完善深圳港口的安全引航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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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属于海关境内关外监督管理的外船舶能够自由航行吗。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领海可以自由航行。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通过”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一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3、本规定所说的港口,是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开放的南通港和张家港。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六条 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的规定填制并录入进出口货物的数据。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4、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5、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6、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于船舶进出口管理规定最新,以及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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