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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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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老旧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其他海域的渔业生产,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4、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5、第十条 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须经渔船检验主管机构认可后方可装船。第三章 检验管理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订,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老旧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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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请致电官方服务部客服 TEL: 0531-8610-3335(24小时人工服务)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水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渔船以及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或者与渔船渔港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主管渔业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5、第六条 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法律客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检验对象和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船舶类型、航行区域、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等。 检验标准和要求:规定了船舶结构、机电设备、航行安全装备、消防设备、污染防治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装船使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船舶设计单位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技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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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4、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5、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6、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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