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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条例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船舶内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内河船舶条例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

1、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内河船舶条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5、官方唯一(24小时人工服务)Tel: 00861-70345-59.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内河船舶条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船舶具备条件方可航行

船舶具备条件如下:(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必须具备适航条件,确保安全、船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船舶的适航条件指的是船舶的结构、设备、载重、航行速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持证情况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内河船舶航行的必备条件 保持正规了望。了望是为了尽早发现目标,准确判明其动态,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取有效安全措施,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的适航义务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必须具备一定的适航条件和安全要求,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顺利地达到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内河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3、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于船舶内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内河船舶条例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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