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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台账

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修订)

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19***年12月25日、2004年7月1日、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予以废止。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渔业船舶管理台账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三十一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法律分析:应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四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档案。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注销后,登记档案应当保存不少于五年。第五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前款情形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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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条 水产品市场的选点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陆交通条件,尽可能与当地渔港建设规划相结合。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水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渔船以及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或者与渔船渔港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主管渔业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5、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6、第六条 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船长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或者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水产品实行溯源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进口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

如需载客经营,需满足一定规模(100客位以上)且公司化经营。木质船、柴油挂桨机船均不予以***。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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