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船舶转籍管理规定2013,以及船舶转国籍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十条 交易取得的船舶,所有人需持《船舶交易证明书》,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等手续。第十一条 《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船舶交易合同书》、《船舶交易证明书》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保障船舶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船舶交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交易。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3、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仅供船舶返回国内使用。有效期根据船舶回国办理正式登记所需时间确定,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如下: 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有关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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