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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船舶靠泊管理规定》,船舶在港口作业时要求协助码头作业,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在码头停靠。码头是海边、江河边专供轮船或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通常见于水陆交通发达的商业城市。
船舶修理级别的 划分及工作内容1坞修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进坞检修是指按照船级社的规定,在一定的营运周期后,船舶必须在船坞里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和修理工作。
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规定了修船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公司属各船舶及与修理有关的各科室。
持有证书的修造单位,方能承接按证书规定的船舶修造业务。
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法律主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该船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航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法律客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法律分析: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和控制 认真执行有关指导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船舶是否通过船舶管理部门的年审,没有经过年检的船舶严禁从事水上施工作业;船上作业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明确人员分工,统一指挥。
水上施工用船舶应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针对所有船舶。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第二条 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船舶停泊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港口的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3、第二章 船公司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4、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一)海船类报废船龄。
5、查询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只有“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文。一种说法是,趸船的使用年度一般是3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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