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6、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三十七条中的“和乡镇人民***”修改为:“或其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监机构和渔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证件,扣留证件、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船舶必须出具凭据。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3、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关于加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以及船运管理制度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