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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福建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以及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福建省人民***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过清理,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规章予以保留58件、拟修订16件;对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拟修订69件。现将保留、拟修订的市***规章、市***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附后公布。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关于建议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说明。

福建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4号)为促进***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经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一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船舶和港口的治安管理,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福建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防建设和管理,维护本省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沿海地区实行海防管理区制度。

二)遵守海防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海上生产作业;(三)发现危及海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或海防管理部门报告;(四)服从管理,协助海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福建海防,从北起,福州重在闽江口,琅崎岛(今福建长乐东北)、金牌、五花门(今福建福州市东南50公里海中,正当闽江口),皆海防要地。以南海坛岛(今福建平潭岛)为水师重镇所在。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安全,方便台湾居民往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

出海船舶因更新改造、租借、转让、报废或者渔、船民变动的,应经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1、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

2、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或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船舶主管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或公安边防机关对港口、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

3、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外国籍船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⑤ 救助合同。即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上救助达成的协议。其作用是使救助人由原先的志愿行为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中国《海商法》确认无合同的救助,并对合同救助和无合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作了不同规定。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建立直接的通信联络。

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以及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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