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防城乡镇船舶管理办法最新,其中也会对防城乡镇船舶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防城港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2、办理条件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3、办理条件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年满16周岁;(2)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3)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4、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年满十八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多少周如下:16周。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该办法规定了船舶的登记、检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4、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5、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1、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第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具有与其修造任务相适应的材料库场、工场或船台、船舶下水设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焊接船舶有焊工作业证就行。但承接船舶工程,须有相应资质。
4、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是考核运输企业船舶机务管理的综合标准,运输企业的各级机务部门应深入船舶,掌握其管、用、养、修的状况,定期考核评定。
5、乡镇船舶中从事田间农业生产的,为农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企事业自用)的,为运输船舶。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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