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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

简述信息一览:

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什么内航行停泊作业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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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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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原《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共39条,新修订《规定》共34条,原条款一半以上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甚至完全替换,《规定》顺应了已经修订或者新颁布的法律的一些规定。

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水产品市场的选点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陆交通条件,尽可能与当地渔港建设规划相结合。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1、第十二条 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须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附表四)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备查。第十三条 办理渔船进出渔港签证,不收取签证手续费。

2、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3、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4、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通过查询高亭中心渔港港章显示,进出本港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具备有效证书,各类有关航行安全的消防、救生设施应按规定配备,渔业船舶应及时向渔港监督申请签证。签证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执行。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青岛钓鱼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对钓鱼船只的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环保而制定的一项规定。对于钓鱼船只的运营者、船员和游客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陕西省人民***(颁布单位)20120424(颁布时间)20120701(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令第159号(文号)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省***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3、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4、法律分析:《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0日山东省人民***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令第284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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