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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码头值班管理制度

简述信息一览: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船舶码头值班管理制度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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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显示,船员接班前4小时禁止饮酒,酒精浓度不超过0.05%。

2、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3、法律主观:内河船舶的避让规则如下: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2、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关于船舶码头值班管理制度,以及船舶值班规定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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