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可知: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丙类二等船舶最低人员配置包括以下部分: 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木工、水手、舵工。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
3、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4、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5、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关于船舶公司船员管理办法,以及船员管理制度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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