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1、法律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2、法律分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是为了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而设立的办法。
3、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1)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2)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d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3)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人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4、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5、《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经2014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公布。该《办法》共29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报 告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4个等级。
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
关于船舶交通事故管理,以及船舶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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