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百色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资质及条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1、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第八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6、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1、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防城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资质及条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4、在中国,船舶营运证的管理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和各地区海事局,其办理要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船舶营运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第五条 各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法律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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